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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上級教育會以其下級教育會為團體會員。
下級教育會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於上級教育會每屆理事、監事改選二個月前召開理監事會選派之;其代表名額,由上級教育會按所屬教育會之會員數比例於章程中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