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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在章程中訂定理事之名額,以不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