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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