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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合作社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本人。有異議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檢附有關書證以書面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接獲複審申請時,應於三日內審查完成,並通知本人。經複審決定者,不得再行異議。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由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單,以書面通知候選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