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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九條規定應懲罰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軍事人員依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役政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依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
四、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並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
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