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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宗教團體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宗教團體負責人或管理組織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宗教團體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