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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地檢署每半年應指派檢察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員視察轄區內各調解委員會
業務一次,特別注意其檔案資料是否完整,並將視察結果列表陳報上級法
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