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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得經地方民意機關同意後規定公墓內墓基之使用年限,並須於申
請使用書表內註明規定年限。
前項使用年限屆滿時,墓主應自行洗骨安置於靈 (納) 骨堂 (塔) 或其他
專門藏放骨灰或骨骸之設施內。逾期未處理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
行法規定代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