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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通訊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
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
四、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考核。
五、有關通訊監察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六、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