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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少年有前條第一款但書、第三款情形,執行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應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通知該管少年法院;檢察機關將前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事由通知少年法院時,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