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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法院應作成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持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簽名確認之。
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
二、持抽選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
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四、使用之複選名冊年度。
五、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及其備選編號。
六、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之抽選方式。
七、抽選結果資料附加之電子簽章碼。
八、已依法行抽選程序之要旨。
抽選程序應全程錄音、錄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