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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審核小組有關前四條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審核小組就其他事項召開審查會議為決議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