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9: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知悉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以下簡稱曝險事由)者,除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處理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並得移送少年法院;其他機關知悉時,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