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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檢察官檢查完竣後,應即實施調查,製作應否沒收意見書,提出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