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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經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五條第一項移送商業法院之商業訴訟事件,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