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8 01:0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九編規定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如為勞動事件者,應由勞動法庭處理。
前項情形,其係移送地方法院之第一審事件,且屬依法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之事件者,應先行勞動調解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