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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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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條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準用之。但勞工聲請移送,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