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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其履約期間逾一年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適用之物價指數、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