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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