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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職務法庭收受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送交被付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及銓敘機關。
被付懲戒人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移送書繕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繕本於職務法庭;職務法庭應將答辯狀繕本送達移送機關。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