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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特約通譯備選人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建置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或撤銷其合格證書。
經選任之特約通譯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口頭勸諭或解任,並得將具體事由報由建置法院依個案情節為前項之處置。
特約通譯備選人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建置法院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