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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郵務送達證書應於送達之翌日,行政訴訟文書及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行政法院,其送達處所與行政法院不在同一地者,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