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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