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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微縮片之外部包裝應註明微縮片編號、機密等級、微縮作業單位名稱、微縮作業日期、保存期限等事項;如為微縮副片應加註「副片」字樣及編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