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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懲戒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懲戒案件議決後,由配受委員於五日內製作議決書。但遇有特別情形得陳
明委員長延長至十四日。
議決書分別記載議決之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但免議、不受理及
再審議因不合法而駁回之議決,毋庸記載事實。
前項議決書,經委員二人之審查,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送委員長核閱後
,由書記官製作正本送達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