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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議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會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席
;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