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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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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
前項各有關機關人員在進行緊追、登臨、檢查時,得相互替補,接續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