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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9 條
客船依計算所得最高艙區載重線之乾舷,如大於依本規則規定之最小乾舷時,其最小乾舷不予標示,其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之水平線應與最高艙區載重線在同一線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