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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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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9 條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規定如下:
一、垂直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垂直荷重應包括自重,加上其所支持之導線、吊線、間隔器或設備之重量,及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套冰重量。
二、水平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水平荷重應依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之風壓荷重,以與線路垂直方向作用於導線、架空地線、或導線所附掛之吊線、上述線類之套冰及其所支持設備之投影面所產生之荷重。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之風壓荷重以基準速度壓設計者,於陣風時風壓荷重得以調整徑間係數(β)方式折減,β=0.5+40/S,S為徑間長度,其 0.55≦β≦0.9,平常及作業時荷重之β=1。
三、總荷重: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總荷重應為第一款垂直荷重與前款水平荷重之合力。所有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之最大使用張力應依前述合力配合附表一六九所列溫度與荷重條件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