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者,其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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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總數量(間) │無障礙客房數量(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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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至一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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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一至二百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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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零一至三百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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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零一至四百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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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零一至五百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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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零一至六百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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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六百間客房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
│;不足一百間,以一百間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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