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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7 條
船舶醫療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位置適中,使病患在各種天候情況下能獲得適當照顧。
二、出入口位置及寬度,應便於傷患擔架通過。
三、室內應依非單人艙船員人數,每一八人一病床之比例設置病床,不足一八人者以一八人計。但其總數不得不超過六床。
四、室內或其鄰近處所,應有專用之便器、洗臉盆、浴盆或淋浴等衛生設備。
五、醫療室與其他艙間應予適當隔離,並不得供醫療以外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