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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7 條
郵件之收件人遇有二人以上同一姓名、地址或同一姓名而同時要求領取者
,郵政機關得加以審擇,決定投交其中之一人。如無法審擇,得徵求各該
關係人之同意,當場開拆決定之,郵件經開拆後,如仍不能確定者,應由
會同開拆之關係人在封口加蓋騎縫章後,將郵件退還原寄件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