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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7 條
爭議當事人之一造違反前條規定,另行提起訴訟時,他造得據以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