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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7 條
國際重力基準點,及輔助重力基準點之觀測,採用觀測者兩人,使用重力
儀兩付 (或用觀測者一人,使用重力儀兩付) ,觀測者取得所規定之讀數
後,相互檢查對方重力儀之最後一次讀數,而可獲得兩組有效觀測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