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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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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6 條
設置避難器具時,依下表標示其設置位置、使用方法並設置指標:
┌───┬────┬────────┬──┬─────────┐
│避難器│ │ │ │ │
│具標示│設置處所│尺 寸│顏色│ 標 示 方 法 │
│種類 │ │ │ │ │
├───┼────┼────────┼──┼─────────┤
│設置位│避難器具│長三十六公分以上│白底│字樣為「避難器具」│
│置 │或其附近│、寬十二公分以上│黑字│,每字五平方公分以│
│ │明顯易見│。 │ │上。但避難梯等較普│
│ │處。 │ │ │及之用語,得直接使│
│ │ │ │ │用其名稱為字樣。 │
├───┤ ├────────┤ ├─────────┤
│使用方│ │長六十公分以上、│ │標示易懂之使用方法│
│法 │ │寬三十公分以上。│ │,每字一平方公分以│
│ │ │ │ │上。 │
├───┼────┼────────┼──┼─────────┤
│避難器│通往設置│長三十六公分以上│ │字樣為「避難器具」│
│具指標│位置之走│、寬十二公分以上│ │,每字五平方公分以│
│ │廊、通道│。 │ │上。 │
│ │及居室之│ │ │ │
│ │入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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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