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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5 條
前條受通知人,認為評定不當時,得於通知書達到後三十日內,聲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