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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5 條
法院決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充分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尊重其意願。
當事人、辯護人雙方對如何調查證據意見分歧而無法達成共識之情形,由法院酌定之。
法院為前二項之決定,並得審視案件具體情形,基於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規範目的,妥適訂定具實效、效率、順暢、易於理解且對兩造公平之證據調查程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