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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4 條
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可攜式電動機,其框架應予接地或防護。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接地:
一、經設計者確認以電動機操作之工具設備及用電器具,以雙重絕緣或等效之系統保護。雙重絕緣設備應明顯標示。
二、經設計者確認以電動機操作之工具設備及用電器具,採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