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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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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學區起(終)點標線,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通學區內應當心兒童或行人,並依速限行駛。
本標線劃設於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邊界之車道上,為黃底黑字,得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通學區起(終)點標誌同時或擇一設置。
通學區起點標線中間標繪第四十一條當心行人標誌或第四十二條當心兒童標誌,提醒車輛駕駛人在通學區內應當心行人或兒童,除應配合設置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並得於右方或下方以白色文字及數字說明上課日之上下學時段。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