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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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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