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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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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 條
運轉保安裝置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
│設置場所 │設備種類 │
├──────┼───────────────────────┤
│高鐵沿線 │確保列車間隔裝置及轉轍裝置之主要部份。 │
│(基地除外)├───────────────────────┤
│ │號誌之顯示裝置、聯鎖裝置及保安通訊設備(限列車│
│ │運轉用)之主要部分。 │
│ ├───────────────────────┤
│ │上二欄所列運轉保安設備之主要部份以外之運轉保安│
│ │設備。 │
├──────┼───────────────────────┤
│基地 │確保列車間隔裝置、號誌之顯示裝置、閉塞裝置、聯│
│ │鎖裝置、超越運轉防止裝置。 │
│ ├───────────────────────┤
│ │上欄所列運轉保安設備以外之運轉保安設備。 │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