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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 條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軍事審判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軍事審判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