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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2-3 條
電動機控制中心之匯流排及導線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流排支撐及配置應依第一百零一條之十七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電動機控制中心內端子處應留有足夠之導線彎曲空間及線槽空間。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匯流排端子與其他裸露金屬部分之最小間隔,應符合表一○一之二五規定。
圖表附件:
表一○一之二五 裸露導電部分異極間之間隔(公厘).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