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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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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5 條
電動機操作器之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反時限斷路器及模殼式開關外之操作器,在使用電壓下之馬力額定,不得低於電動機之馬力額定。
二、以安培為額定之分路反時限斷路器或模殼式開關,得作為所有電動機之操作器。
三、任兩導線間之標稱電壓不得超過電動機操作器之電壓額定。
二馬力以下且電壓三○○伏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操作器得為下列任一種:
一、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二倍之一般用開關。
二、僅適用於交流之一般用手捺開關,且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不大於此開關安培額定之百分之八○。
轉矩電動機之操作器應為連續責務,且其滿載電流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銘牌電流額定。以馬力為額定而未標示上述電流額定之電動機操作器,其等值電流額定應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七規定之馬力額定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