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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各型航空器之訓練計畫如下:
一、機種新進訓練。
二、升等訓練。
三、機種轉換訓練。
四、定期複訓。
五、恢復資格訓練。
前項第四款定期複訓應於一百七十三條之考驗前執行完畢。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