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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避難器具,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設在避難時易於接近處。
二、與安全梯等避難逃生設施保持適當距離。
三、供避難器具使用之開口部,具有安全之構造。
四、避難器具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
五、設置避難器具(滑杆、避難繩索及避難橋除外)之開口部,上下層應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但在避難上無障礙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