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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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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所為前條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