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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0-1 條
表一五七所列使用於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運轉之電動機,其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值未超過表一五九所列規定值者,得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以防止其過載。
除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無法使電動機連續運轉外,電動機在任何使用狀況下,應視為連續責務。
圖表附件:
表一五七 非連續運轉電動機責務週期與額定電流百分比.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