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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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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路中障礙物體應劃設本標線,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第一百五十六條近障礙物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十公分至三十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右傾斜四十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百八十公分。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