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5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0 條
線路之交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線路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跨越另一線路時,不論其是否在同一支持物上,均視為交叉。
二、線路跨越或伸出於鐵路軌道、高速公路車道或航行水道上方者,均視為交叉。
三、多條線路共架或平行在同一支持物上則不視為交叉。
交叉時線路之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上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其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物應符合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之建設等級。
二、下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從另一條線路下方穿過時,該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物僅需依本章第三節及第四節規定之建設等級裝設。
三、多重交叉:
(一)線路在一個跨距內跨越二條以上之線路,或一條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之跨距,該跨距又跨越第三條線路之跨距,在跨越其他下方線路時,最上方線路之建設等級,不得低於其下方任一條線路所要求之最高等級。
(二)通訊導線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應以特級建設之。除供電導線為電車接觸線及其相關饋線外,儘量避免將通訊導線架設在供電導線上方。但屬複合光纖架空地線(OPGW)之通訊導線,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